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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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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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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BUILDING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BDIA。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建筑装饰材料、用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建筑装饰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全市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规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福明街道党工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国内外建筑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订与推行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条例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规范行业、市场行为;
      (四)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订与贯彻实施建筑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组织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行业内的评比竞赛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装饰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
     (五)从事建筑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建筑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和个人印章;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或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停业;
    (二)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宁波市民政局备案。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协会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有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编辑出版刊物、举办展览、项目信息、组织考察;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宁波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9日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五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