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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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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BUILDING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BDIA。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建筑装饰材料、用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建筑装饰行业组织。本协会接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全市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规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解放南路208号建设大厦。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国内外建筑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与推行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条例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规范行业、市场行为;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与贯彻实施建筑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组织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行业内的评比竞赛活动;
      (十)承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建筑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建筑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和个人印章;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或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停业;
      (二)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须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协会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有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编辑出版刊物、举办展览、项目信息、组织考察。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