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员注册| 会员登录

协会动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消保委、各行业协会、市消保委直属联络站:
      为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计划,以深入治理和不断优化消费环境为重点,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赋予消保委组织的法定职能,市消保委决定开展第十三届“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申报第十三届“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具备《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甬消保委〔2015〕7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同时,申报消信单位应具备各级消保委或行业协会的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资格,主动实行消费纠纷先行和解程序,自觉承诺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nb315.org.cn)下载(或到所在地消保委领取)并填写《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请表》(附件一),按要求向所在地消保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申报理由材料(主要内容见申请表要求,字数在1000左右);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近年来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4.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消保委、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动员广大会员向当地县(市)区消保委申报,市消保委直属联络站直接向市消保委申报,推荐名单请于10月底前上报市消保委。
      (三)市消保委11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上报的材料,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审。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拟定名单报宁波市消信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宁波市第十三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确定名单将在市消保委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对坑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不信任的,市消保委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荣誉牌匾。
      三、有关要求
      (一)评选我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是件事关企业信誉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各县(市)区消保委、行业协会及各直属联络站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确保“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消保委上报推荐单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分配名额内(见附件2)。为进一步落实省消保委对消信单位“双百工程”的要求,即“消信单位百分百建立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百分百实行消费投诉案件先行和解”,各地在推荐消信单位时要着重考虑,并推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同时,对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执行较好的要优先推荐。
      (三)各县(市)区消保委、行业协会及各直属联络站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遵照自愿申报、严格把关,认真组织评选,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推荐工作,做到宁缺勿滥,牢牢把好质量关。

市消保委联系人:陈海峰;联系电话:89189930,13805876470。


附件: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宁波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